
防爆振動電機?沒有?專門的二級能效標準。
原因在于,目前中國強制性的電機能效標準(如GB 18613-2020《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》)主要針對的是?通用用途?的三相異步電動機,其適用范圍在電壓、冷卻方式和功率段上都有明確界定。而防爆振動電機作為一種特殊用途的電機,其設計和應用(如用于振動篩、振動給料機等)與通用電機有顯著區(qū)別,因此未被納入這些通用能效標準的覆蓋范圍。
具體來看:
?通用標準不適用?:例如,GB 18613-2020標準雖然規(guī)定了IE3(對應舊標準的三級能效)為最低能效限定值,IE4(對應舊標準的二級能效)為更高能效等級,但其適用范圍通常不包含防爆振動電機。?
?防爆標準側重安全?:防爆電機的強制性標準(如GB/T 3836系列)主要關注其在爆炸性環(huán)境中的?安全防爆性能?,而非運行能效
?能效等級劃分的局限性?:公開資料中提及的能效等級(如二級、三級)是針對特定標準適用范圍內的電機進行劃分的。對于防爆振動電機,目前沒有權威標準為其定義“一級”、“二級”這樣的能效等級。?
因此,雖然市場上可能存在宣傳為“高效率”或“節(jié)能型”的防爆振動電機,但這些說法是基于企業(yè)內部測試或參考通用電機標準的類比,并非依據(jù)國家強制性的、針對該類電機的“二級能效”標準。在選擇時,應重點關注其防爆認證是否合規(guī),而非無法定依據(jù)的能效等級標識。
